完整主權=「主權義務」+「主權權利」 【Comment】網友阿東轉貼林志昇等以下文章,值得思考很有價值。 令人感覺進步的地方是,資料開始列有出處,這樣,有興趣的人便可以按圖索驥,予以驗證或否證。假使記憶沒錯的話,能讓人按圖索驥重現(實驗或推論)這是科學哲學家Karl Popper的「可否證性」。 不過,為讀者的閱讀方便,可能要補充說明其邏輯與推論: 前提一:完整主權=「主權義務」+「主權權利」。前提二: 酒店兼職管理權屬於「主權權利」。 1910年日韓合併:朝鮮交出(日本獲得)「主權權利」,朝鮮仍保有自己的「主權義務」。1895年馬關條約:大清交出(日本獲得)「主權義務」+「主權權利」=完整主權。日本透過「征服東台灣」,並透過「皇民化」過程,將台灣人由日本「臣民」(subjects)轉變為日本「國民」(nationals)完 永慶房屋整了對台灣島(與人民)的「主權義務」與「主權權利」。(林志昇等認為是透過)1951年SFPT:日本聲明放棄(無人獲得)「主權權利」,日本仍保有「主權義務」。 懷疑者會質疑:是否完整主權=「主權義務」+「主權權利」,有國際法的學理可本?對此,我無法回答。國際法教科書並無記載。可能要到外交學、條約實務、外交史,甚至於要到思想史等領域上去發 租辦公室掘。 但,事情應該反過來問。完整主權=「主權義務」+「主權權利」之「假設」,可以解釋各條約約文中使用full sovereignty、right, title and claim等等的不同。假使忽略等於糊里糊塗不加以分辨,等於同意了full sovereignty=right+title+claim(SFPT中朝鮮、台澎的例子),或者full sovereignty=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SFPT琉球託管的例子)。而,後者的看法 系統傢俱顯然已經證明是錯誤的,前者也將失之草率。 文章題名與分段、標點,以及部分文字校正,為轉引者本人所加,可能較便於閱讀。特此聲明。 福爾摩沙與朝鮮之於日本的地位不同 朝鮮在1910年8月22日與日本簽〈日朝合併條約〉,是割讓「完全永久『主權上的權利』」給日本,朝鮮本身仍然保有「主權上的義務」,而不是像台灣是割讓「完整的主權(包括權利義務)」給日本,The Japan-Korea Annexation Trea 情趣用品ty August 22, 1910。Article 1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Korea makes the complete and permanent cession to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of all rights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whole of Korea. Treaty of Shimonoseki Signed at Shimonoseki 17 April 1895 Entered into Force 8 May 1895 by the exchange of the in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at Chefoo Article 2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面膜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 property thereon:—(b) The island of Formosa, together with all islands appertaining or belonging to the said island of Formosa.(c) The Pescadores Group, that is to say, all islands lying between the 119th and 120th degrees of longitude east of Greenwich and the 23rd and 24th degrees of north latitude. 而台灣跟朝?裝潢A在1945年4月1日獲得日本國會議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樣的參政權力在意義上是有所不同的。 台灣在獲得參政權後以實質由殖民地(拓殖地)轉成日本的固有領土,朝鮮在獲得參政權後只能說獲得的是一種基本權力,不能說是日本的固有國土。 理由就是當初朝鮮併入日本時,割讓的是主權上的管理權利給日本,而不是像台灣是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完整的主權(權利與義務)給日本,立足點不同,所帶給朝鮮與台灣在參政權上的獲得的意義也不同。 所以當1952年4月28 婚禮佈置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朝鮮主權上的權利(all right,title,and claim) 時並承認朝鮮獨立,朝鮮只是要回了自己在主權上的權利,而在法理上成為完整的主權國家,只不過在事實上朝鮮現在是個一半的國家,而台灣仍然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固有領土,日本只放棄的他對台灣的主權權利,並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義務。 台灣成為日本固有領土的過程,不只單單一個「參政詔書」就可以成為證明,「參政詔書」只能說是成為日本正式固有國土一部分的「最後一道手續」。從一開始大清中國割讓 室內設計台灣給日本,在法理上法律定義是完完整整毫無保留的割讓「主權的權利與義務」出來,而在事實上的法律定義是大清只割讓有控制管轄到的西半部台灣給日本,東半部的台灣大清從無管轄權力。日本是靠征服無主地,才正式完整的擁有整個台灣的完整主權,符合法理上法律定義的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而後的教育令,徵兵令等措施,皆是逐步建構台灣成為日本固有領土,日本內地的證據。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建築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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